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十八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