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六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组织科研项目、评定职称、派出留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得对妇女有歧视性限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