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第四十九条有效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休闲、度假等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有文字说明的,除中文外,还应当标注英文以及本地主要客源国文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