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第一节 旅游规划第十二条有效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突出地方特色,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与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