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突出地方特色,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与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