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人民政府处理:

(一)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

(二)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

(三)对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威胁、打击报复,导致职工不能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

(四)阻挠、限制工会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对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调查、监督的;

(五)其他阻挠、限制工会和职工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以暴力手段实施上述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