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职工处分或者以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形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的,应当将名单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提前通知本单位工会,征求工会意见。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工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