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已修改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与其任职期间相同,其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工会职务时,原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继续履行;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被罢免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