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保持稳定,任职期间不得随意变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动其工作或者本人提出辞去工会职务的,领事先征求本级工会委员会意见,并由本级工会委员会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主席、副主席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