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者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通知代表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和代表本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