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请假。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代表资格终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