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请假。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代表资格终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