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代表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的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