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