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