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媒体播映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片、录像或者其他声像信息时,未作出警示说明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观看收听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