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