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