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