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