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中小学校的非营业性互联网上网场所,应当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网服务。节假日期间,中小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向未成年学生开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