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中小学校的非营业性互联网上网场所,应当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网服务。

节假日期间,中小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向未成年学生开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