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修改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