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水事纠纷的裁决,或者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