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