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抗旱费用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旱情预防。遇严重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旱情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财政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

城市应急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筹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