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抗旱条例/第三章 抗旱措施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旱情严重时采取下列措施:(一)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工业用水;(二)限制或者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三)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四)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五)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六)其他限制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