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水工程设施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的用水调度。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