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跨行政区域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