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情预防第十六条已修改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对水工程或者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