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武器装备与战备执勤第十八条有效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属国家军事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