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学校、幼儿园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应当保证师生安全。除必要的教学用途外,禁止组织学生参加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物品的危险性活动。

校园房屋、场地不得作为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出租、出借。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