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料等废弃物品储存在专用的排放场所和设施、设备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对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废弃物品进行妥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