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