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