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