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