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第七条已废止经纪人分为经纪组织和个体经纪人。经纪组织是指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采取合伙制、合作制等形式组建的经纪人事务所等其他经纪组织。合伙制经纪人事务所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作制经纪人事务所以事务所的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个体经纪人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经纪组织中的从业人员以经纪组织名义从事经纪活动的,其法律责任依法由该经纪组织承担。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