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没有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从事经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转让、伪造、涂改经纪人资格证书的,该经纪人资格证书无效,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