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没有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从事经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转让、伪造、涂改经纪人资格证书的,该经纪人资格证书无效,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