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由认定部门或者认定学校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的学校任教。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除外。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有一年的试用期。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