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五章 待遇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从事工读学校教育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读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