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