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