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