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和冥纸;(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三)不得沿街道鸣放鞭炮、抛撒冥纸;(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