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疫情报告和公布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卫生防疫机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个体开业医生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