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第十四条有效设区的市设立传染病医院,县及县级市设立传染病医院或者在综合医院设立传染病区,开设传染病门诊;乡、镇、街道卫生院设立传染病房。未设立传染病区(房)的,不得收治传染病病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