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第十条有效凡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供水设备所用的原材料及供水用品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必须经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以生产、销售。来自省外的新材料和净水剂,必须具有当地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证明,并接受本省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对其卫生质量抽查。销售、使用单位不得销售、使用卫生质量不合格的供水用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