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湖泊禁采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国土资源、渔业等部门按照防洪和水资源保护要求,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划定,并予公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