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做好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湖泊保护意识;对保护湖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