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水利、建设、环保、交通、规划、国土资源、渔业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