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条已修改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本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