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河流治理与工程设施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洪泛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评价,并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批准时,应当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