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或者淘金,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批准,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