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城防洪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编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